114年度司促字第1551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鍾竣凱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參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六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