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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55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80號
債 權 人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駿殿
上列
債權
人與
債務人
陳宇倢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
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兩造
間股務合約書影本。
二、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陳宇倢之
存證信函
暨
回執聯(所提出之存證信函催告人係陳健福
非
陳宇倢)。
三、提出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