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84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鍾文獻
鍾元棟
劉麗雅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陸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其中參拾伍萬伍仟柒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三一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肆萬壹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