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910號
債 權 人 安勵水電材料行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嘉詮科技有限公司、鄭勝詮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
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之
法律原因關係為借款或係給付貨款,若係給付貨款,請更正
聲請狀內容。
三、本件請求債務人鄭勝詮之債權釋明文件為何?(本件係嘉詮科技有限公司給付貨款法律原因關係,該債務人鄭勝詮
非連帶債務人或契約
當事人),如僅對嘉詮科技有限公司聲請者,請撤回鄭勝詮之聲請,並以嘉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鄭佳佳為當事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