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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59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10號
債  權  人  安勵水電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余慈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詮科技有限公司、鄭勝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之法律原因關係為借款或係給付貨款,若係給付貨款,請更正聲請狀內容。
    三、本件請求債務人鄭勝詮之債權釋明文件為何?(本件係嘉詮科技有限公司給付貨款法律原因關係,該債務人鄭勝詮連帶債務人或契約當事人),如僅對嘉詮科技有限公司聲請者,請撤回鄭勝詮之聲請,並以嘉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佳佳為當事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