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92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樊珮汝
林宗賢
一、
債務人樊珮汝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參萬柒仟零壹拾柒元,及其中捌拾陸萬貳仟伍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壹拾柒萬肆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
違約金參佰元,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樊珮汝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宗賢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