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395號
債 權 人 源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廖庭輝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
本件係代債務人廖庭輝代繳燃料稅、罰款、保險費等費用(包含工會會、行費),或係代
第三人李俊生繳納,若係代第三人李俊生繳納者,提出債務人應連帶賠償之釋明文件,反之請更正
聲請狀原因事實第四點內容。
二、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所繳納燃料稅、罰款、保險費用、公會費、行費等繳費單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