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48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偉台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山本吉彥
黃錦
一、
債務人偉台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杜佩儀、黃錦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玖拾肆萬伍仟柒佰玖拾元,
暨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按督促程序,如
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山本吉彥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山本吉彥業於民國109 年3 月12 日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
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山本吉彥之聲請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聲請狀
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對部分駁回聲請裁定不服者,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