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58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羅慧羽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壹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七八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六六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