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807號
債 權 人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水運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捌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水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