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99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承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其中伍萬參仟伍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貳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