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61號
債 權 人 華亨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王宇恆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