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9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吳俊輝(即吳柏元之繼承人)、吳謝月英(即吳柏元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次按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5條定有明文。是知在拋棄繼承權後,繼承人自始繼承人,在法律效果上即與該繼承事件完全無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俊輝、吳謝月英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2人均業已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092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此有家事事件公告1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等2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