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39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吳俊輝(即吳柏元之
繼承人)、吳謝月英(即吳柏元之
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次按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1175條定有明文。是知在
拋棄繼承權後,繼承人自始
非繼承人,在
法律效果上即與該繼承事件完全
無涉。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俊輝、吳謝月英發
支付命令,
惟查債務人2人均業已聲請
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13年度
司繼字第4092號
拋棄繼承事件
准予備查在案,此有
家事事件公告1份附卷
可稽。依
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等2人請求核發
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