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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9號
債  權  人  百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予鈞  
債  權  人  柒享創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庭  


債  務  人  泰揚美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璋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百鴻興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玖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聲請狀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柒享創造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及自聲請狀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柒享創造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及自聲請狀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