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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8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852號
債  權  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温吉皓即吉淵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温吉皓即吉淵企業社最新設立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