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721號
債 權 人 恆銓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冠德青璞匯管理委員會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4年5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補繳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務人冠德青璞匯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僅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其餘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