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904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鍾國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壹仟元之滯納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肆萬伍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壹仟元之滯納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伍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伍佰元之滯納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肆萬貳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伍佰元之滯納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