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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9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04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鍾國安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壹仟元之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肆萬伍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壹仟元之滯納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伍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伍佰元之滯納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肆萬貳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伍佰元之滯納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