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762號
債 權 人 張德成
債 務 人 奕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玖萬肆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件超過本金新臺幣貳佰捌拾玖萬肆仟元部分,
惟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民法第20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債權人請求就利息壹佰伍拾萬陸仟元部分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自屬無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債權人未提出約定利率為百分之十五之釋明文件,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超過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部分,自屬無據,
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超過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部分之聲請。
四、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