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870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盧培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參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參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二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