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80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艾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丘祺緯
債 務 人 羅瑩潔
一、
債務人艾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丘祺緯、羅瑩潔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艾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丘祺緯、羅瑩潔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肆萬捌仟貳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艾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丘祺緯、羅瑩潔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柒拾柒萬肆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結算未受償利息陸佰玖拾捌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艾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丘祺緯、羅瑩潔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玖萬參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結算未受償利息壹佰柒拾肆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艾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丘祺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伍拾陸萬伍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艾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丘祺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參萬陸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