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47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澂珺藝術文化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宜展
○ 弄00號4樓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肆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