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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6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69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訟代理人  施世宏  
債  務  人  洪國治  


            洪智建(即洪裎寓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洪國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柒萬貳仟壹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九四計算之利息,自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洪國治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智建(即洪裎寓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洪裎寓所得遺產範圍內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