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71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祁儒
吳瑞昌
一、
債務人吳祁儒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壹萬伍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吳祁儒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瑞昌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吳祁儒應向
債權人清償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如就吳祁儒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瑞昌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