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94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龍珅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陸佰伍拾元,及其中貳萬柒仟參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