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晴美能源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
經查,公示催告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前段規定,由證券
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查本件
聲請人遺失之支票,其付款地係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依
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57條規定,自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
首揭規定,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