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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威策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仁諠
上列
聲請
人聲請
公示催告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
聲請費用由
聲請人
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
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
書
所載
掛失止付通知之權利人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並
非
聲請人,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
即有未合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