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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002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02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沈政男  
債  務  人  周長春即周明翰

債  務  人  黃國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僅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周長春即周明翰之勞保投保、郵局存款開戶及保險投保資料以明債務人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並未載明應為之執行標的及其所在,另陳明債務人黃國城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此有執行聲請狀可稽,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即屬不明者。本件債務人現住所分別在「雲林縣東勢鄉」、「新北市新莊區」,有債務人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有本件管轄權,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