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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008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0845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魏鴻吉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曾郁凱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繳納執行費,如未繳納,
    其聲請程式即有欠缺,而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
    之2 、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
    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納足執行費,經本院函命限期補
    足執行費,債權人收受通知,而未遵期補正之,有卷附送
    達回證、本處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