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00845號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住同上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郁凱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繳納
執行費,如未繳納,
其聲請程式即有欠缺,而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
之2 、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
定自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納足執行費,經本院函命限期補
足執行費,
惟債權人收受通知,而未遵期補正之,有卷附送
達回證、本處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