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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01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1112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承璋  住○○市○○區○○路○段000號17號
債 務 人 楊宗  住花蓮縣○○鄉○○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行,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係在花蓮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