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01474號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
住同上
債 務 人 劉志原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應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
第三人達僑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債權債權為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保險等資料,然債權人既已有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依
前揭規定,自應以該第三人所在地管轄。
經查,第三人達僑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乃設址於新北市土城區,
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