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02308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住○○市○○區○○路00號8樓
債 務 人 楊炳章 住住○○市○○區○○路000巷0號 主 文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雖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鈺澄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本次聲請與本院109年司執字第103201號案(仍為有效)執行為同一薪資債權,本次係屬重覆執行,即本院無從就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再為執行,則債權人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之郵局資料,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係在台南市善化區,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