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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023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2358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送達代收人 張伊伶  
           住○○市○○區○○○路0段00○0號4 
            樓               
債 務 人 杜秋蘭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杜秋蘭對第三人土銀湖口分行之債權,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設新竹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