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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027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2730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許芯伃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陳麗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所有坐落於花蓮縣光復鄉之土地,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