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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027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2761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住○○市○○區○○○路○段00號4樓 
債 務 人 蔡妍希即蔡秀蓮
           住○○市○○區○○街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蔡妍希即蔡秀蓮所有對第三人桂田璽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查詢其勞保、郵政資料,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東縣臺東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