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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049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498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永賢  
           住○○市○○區○○路○段0號2樓  
債 務 人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里○○路0號   
法定代理人 馬國柱會計師
           楊曉邦律師
           劉慧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破產法第99條規定:破產債權,破產程序,不得行使。既不能提起訴訟以求償其債權,自不得為個別之強制執行。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083號判決參照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債務人業經本院108年度破字第19、21、22號宣告破產。本件債權係在該公司破產宣告前成立,依破產法第98條之規定,應為破產債權,依同法第99條之規定,其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既不能提起訴訟以求償其債權,自不得為個別之強制執行,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