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069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696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知新  
                   住同上
債 務 人 張英海  (歿)
債 務 人 翁進生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彭勝群  住桃園市楊梅區楊湖路一段676巷10弄3
                     1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張英海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13年1月27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就債務人張英海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