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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073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7340號
債 權 人 興創有限合夥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8樓   
代 理 人 劉興緯  住○○市○○區○○○街000號12樓  
債 務 人 陳岳群即少年家早餐店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 
           陳雅玲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莊恭育  住○○市○○區○○路00巷0號2樓  
           黃胤奇  住○○市○○區○○街0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力信股份有限公司、來寶國際人力派遣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執行,查債務人最新勞保資料,上開公司均已退保,另債權人亦聲請債務人對第三人少年家早餐店等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並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安分公司等之存款債權執行。然債權人既已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以該第三人之所在地法院管轄。經查,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中正區、新北市新莊區、新竹縣等地在本院轄區,自應由其中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