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11398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20樓
住○○市○○區○○路○段00號21樓
債 務 人 陳清城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4樓 債 務 人 洪子茜即洪月鯉
住○○市○○區○○路○段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即屬執行標的不明,經本院查詢其投保資料,債務人陳清城現無有效之保險,債務人洪子茜及洪月鯉雖查有現行有效之保單,
惟其設籍於新北市板橋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附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