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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136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3690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務  人  徐永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屬執行標的不明之情形。而債務人徐永鎊之住居所係在新北市三峽區,此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