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14007號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住同尚
債 務 人 邱創鉅 住○○市○○區○○路○段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忠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聲請查調債務人之保險、郵局資料,惟第三人忠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係位於台中市北屯區,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