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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150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501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彭琇株即彭宣即彭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定有明文。又保單主契約,並具備健康保險之性質,亦分別經元大人壽、遠雄人壽陳報無誤,揆諸前揭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益徵該等保單之解約金債權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台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819號裁定參照)。次按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92727號債權憑證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為執行,經本院核發扣押命令扣押債務人於凱基人壽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並經凱基人壽回覆已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單)之解約金債權新臺幣(以下同)249,363元元予以扣押,而系爭保單含有健康險、醫療險性質,此有凱基人壽114年10月17日凱壽保服字第1142022433號回覆函在卷可參。是系爭保單為具有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性質之保險契約,揆諸前揭新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即屬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則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系爭保單之保險契約債權,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附表:
編號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主約名稱
要保人
被保險人
解約金金額(新台幣)
1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Z0000000000
中國人壽金萬利終身壽
彭琇株即彭宣諭即彭秀珠
彭春景
249,3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