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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166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663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慈先  住○○市○○區○○路00號8樓    
債 務 人 林茌宏即即林璿全
           住嘉義縣○○市○○○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投保保險契約資料,並執行保險契約,查債務人住所址係嘉義縣,有債務人戶籍謄本乙紙及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憑,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