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1743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馮慧芬
債 務 人 讚億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兼
債 務 人 彭麗存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查調債務人之勞保、存款、保險、薪資、股利及營利所得等財產,
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及債務人營業所所在地均在臺南市關廟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由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