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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229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2931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6 
            樓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肇奕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債 務 人 許彥萱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 
         許政明  住同上 
         許雅慧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許雅慧坐落於宜蘭縣○○鄉○○段00地號、310地號之不動產,並聲請查調債務人之勞保、郵局、投保資料,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係坐落於宜蘭縣大同鄉,在本院轄區,此有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