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2544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許智凱
債 務 人 王思漢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 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對
第三人久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
經查,第三人公司設於台北市內湖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