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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266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6623號
債 權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宥忻
債 務 人 SITTIPROM PITAK
上列
當事人
間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移送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
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
者,應依
債權
人
聲請
或
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
債權人
聲請就
債務人
對
第三人
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薪資
債權為強制執行
。然債權人既已指明應執行之
標的物
所在,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以該第三人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經查
,第三人
乃
設址於新北市新莊區
,
非
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
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
司法事務官
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
期間
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並繳納
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