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29097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陳嘉雯
陳美恩即陳美鳳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查詢
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以為執行,是應以債務人之住、
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經查,
債務人陳嘉雯、陳美恩分別設籍於花蓮縣、宜蘭縣,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或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