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29298號
債 權 人 林家彬
債 務 人 楊閔茜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高上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於新北市泰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並有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查詢表在卷可稽,另就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沅銘生活館有限公司、德萌有限公司、力信股份有限公司,惟查債務人勞保投保紀錄,債務人於前開公司分別於民國113年4月30日、113年8月8日、114年7月4日退保,而顯已無薪資債權得予執行,就此部分不予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