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33634號
即債務 人 何盈盈即何鳳珠
上列聲明
異議人即
債務人與
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
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
聲請或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訂有明文。是當事人於執行程序中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之時點,應以執行程序終結前為限。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115年5月6日就本院扣押債務人對成功路郵局存款債權
執行命令聲明異議,
惟本院對
上開存款債權執行程序業已於115年4月24日因本院就上開債權核發移轉命令而終結,依上開說明,債務人聲明異議,於法未合,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