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33844號
債 權 人 璟元五金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義隆即鈞鈺企業社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債務人之
不動產,
經查不動產係在臺東縣,
非在本院轄區,依
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