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34272號
債 權 人 大無限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智靖律師
債 務 人 葉尚凱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3807號
債權憑證為
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函查
債務人勞保及命債務人報告財產,並於債務人未提出證明時聲請管收債務人
云云。
二、
按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
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定
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
執行之財產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
之報告,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命其提供
擔保或
限期履行執行債務。債務人未依前項命令提供相當擔保或遵
期履行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
但未經訊問債務人,並認其
非不能報告財產狀況者,不得為
之。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經債務人於114年11月15日及12月22日陳報中信帳戶及房屋價金金流在案。債權人覆以債務人未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等為由聲請管收。
惟債務人既查已遵期報告財產
,且並無可證債務人為虛偽報告之事由,尚不符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2項命債務人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之要件;又債務人既已報告財產且尚有車輛等財產尚未經債權人聲請執行,難認有事實足認債務人就應供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是債權人關於管收債務人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