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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34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4272號
債  權  人  大無限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長稜  
代  理  人  林凱律師
代  理  人  黃智靖律師

債  務  人  葉尚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3807號債權憑證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函查債務人勞保及命債務人報告財產,並於債務人未提出證明時聲請管收債務人云云
二、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
  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
  執行之財產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
  之報告,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命其提供擔保
  限期履行執行債務。債務人未依前項命令提供相當擔保或遵
  期履行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
  但未經訊問債務人,並認其不能報告財產狀況者,不得為
  之。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經債務人於114年11月15日及12月22日陳報中信帳戶及房屋價金金流在案。債權人覆以債務人未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等為由聲請管收。債務人既查已遵期報告財產,且並無可證債務人為虛偽報告之事由,尚不符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2項命債務人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之要件;又債務人既已報告財產且尚有車輛等財產尚未經債權人聲請執行,難認有事實足認債務人就應供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是債權人關於管收債務人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